協議之條款及細則

版本 20260101-30
最後更新: Dec 31, 2025
狀態: 生效中

本協議之條款及細則


本協議由許可人 (Licensor) 與被許可人 (Licensee)(以下合稱「雙方」,單稱「一方」)共同訂立。


被許可人必須年滿十八(18)歲,其姓名、個人及聯絡資料已載於本協議第一部分。


雙方同意以下列明的條款及細則:

1. 定義:

   1.1. 「儲存期」:許可人允許被許可人進入及在下述定義的儲存單位內儲存物品的期間。

   1.2. 「開始日」:儲存期的第一日。

   1.3. 「按金」:許可人在本協議中訂明的按金金額,以擔保被許可人妥善履行本協議項下所有條款、細則及責任。許可人可動用該按金以支付因被許可人違約或違反本協議而產生的任何未付費用、開支或損害賠償;若被許可人於本協議終結時已履行所有合約責任且並無任何欠款,則按金可予退還。

   1.4. 「儲存費」或「許可費」:被許可人因使用儲存單位而須向許可人支付的、許可人在本協議中訂明的儲存費或許可費金額。儲存費或許可費將按月計算。任何不足一(1)個月的儲存期,將按一(1)個月計算,除非許可人另有書面聲明。

   1.5. 「到期付款日」:每月費用須於儲存期開始日在每個日曆月中的相同數字日(「對應日期」)到期支付。若某個別月份中沒有對應日期,則到期付款日為該日曆月的最後一日。

   1.6. 「物品」:由被許可人送達並儲存於儲存單位內的任何及所有物品。

   1.7. 「香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1.8. 「設施場所」:位於許可人在本協議中訂明的地址、並設有該儲存單位的設施場所。

   1.9. 「違禁品」:本協議規定禁止放入設施場所的物品。

   1.10. 「禁止活動」:本協議規定禁止在設施場所內進行的活動。

   1.11. 「儲存單位」:許可人指定的儲存單位,或許可人可能根據本協議指定的其他儲存單位。

   1.12. 「進入時段」:許可人公佈的、允許被許可人進入設施場所及/或儲存單位的每日時段。

   1.13. 「協議日期」:雙方訂立本協議的日期,即本協議所註明的日期。

   1.14. 「合約期」:本協議的合約期,被視為自協議日期起開始,並持續有效,除非且直至任何一方根據本協議所載條款正式發出書面通知終止本協議,除非本協議另有明確規定。

   1.15. 「終止日期」:本協議項下所有合約權利及責任終止的日期,任何明確規定在協議終止後仍然有效的條款則不在此限。

   1.16. 「替補聯絡人」:被許可人的替補聯絡人。許可人與替補聯絡人之通訊將被視為等同與被許可人本人之通訊。



2. 被許可人:

   2.1. 可將物品儲存於許可人根據本協議指定予被許可人的儲存單位內,或書面另行指定的儲存單位內,且僅可儲存於該儲存單位內;

   2.2. 被視為完全知悉儲存單位內的物品;

   2.3. 保證其為儲存單位內物品的擁有人,及/或依法有權根據本協議的各項規定處理該等物品。

   2.4. 須負責確保於其不在儲存單位的所有時間將儲存單位鎖上。



3. 許可人:

   3.1. 並不知悉亦不可被視為知悉被許可人在儲存單位內存放的物品;

   3.2. 無責任鎖上任何未上鎖的儲存單位;

   3.3. 在本協議的合約期內以及在本協議終止後(不論因任何一方終止、期滿,或因被許可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破產而終止),對於被許可人任何遺留的物品,均非亦不可被視為被許可人的保管人。被許可人及其遺產代表人同意,在此等情況下,被許可人與許可人之間不會產生任何寄託關係,並且許可人無責任保管、歸還或交代該等物品,並可根據本協議全權酌情處置該等物品及沒收其按金。



4. 費用:

   4.1. 被許可人須向許可人支付:

      4.1.1. 於本協議簽署時,(a) 按金(將於本協議終止後 30 天內,並在扣除被許可人應付予許可人的所有未付費用及/或開支後,在切實可行的情况下無息退還)及/或 (b) 行政費。

      4.1.2. 儲存費,即本協議所訂明的金額或許可人不時通知被許可人的應付金額, 以供在儲存單位內儲存物品。儲存費須提前支付並且被許可人有責任確保在整個儲存期內按時全數直接向許可人支付。任何透過直接存款或銀行轉帳支付的儲存費,除非被許可人按許可人指示明確識別付款之用途及其對應之儲存單位,否則將不會記入被許可人的賬戶。許可人對因被許可人未能清晰識別付款而引致的所有後果概不負責,且因而執行本協議所產生之一切申索(包括出售被許可人的物品),許可人皆可均獲全部彌償。

      4.1.3. 本協議所訂明的清潔費,由許可人全權酌情收取。

      4.1.4. 本協議所訂明的逾期行政費,於被許可人每次逾期付款時收取。

      4.1.5. 許可人因催收逾期或未付的儲存費,或以任何方式執行本協議而產生的任何開支,包括但不限於:郵費、電話費、電子訊息費、追債人員及/或違約行動費用、交易費及法律費用與開支。

   4.2. 許可人可隨時在給予被許可人不少於三十(30)天書面通知後調整儲存費。該等調整將於通知發出日後不少於三十(30)天後的首個付款到期日生效。所有關於儲存費調整的通知可透過電子方式送達,包括但不限於發送至被許可人最後已知的聯絡資料的電郵、WhatsApp或SMS訊息。如被許可人在儲存費調整生效日期後繼續使用該儲存單位,即可被視為被許可人已全面接受修訂後的儲存費及相關條款。

   4.3. 若被許可人在合約期屆滿日(如適用)前終止本協議,被許可人仍須支付全部協定的合約總額,且許可人無義務退還任何已付款項。

   4.4. 無論被許可人有否收到許可人的賬單或付款通知,被許可人均須於到期日支付儲存費及任何其他收費。

   4.5. 部分付款一般不會被接納。然而,若在特殊情況下部分付款可被接納,此將由許可人全權酌情決定。若部分付款獲許可人接納,在不損害本協議任何條款的前提下,許可人可先將該等付款用於抵銷任何未付的儲存費,其後用以清償被許可人任何其他未付費用及附加收費。接納部分付款絕不妨礙、限制或延遲許可人行使其在本協議下有權採取的任何補救措施,包括強行進入儲存單位、沒收按金以及出售或處置物品的權利。

   4.6. 被許可人須就根據本協議儲存物品而產生的任何政府稅項或收費,對許可人全權負責。



5. 儲存尺寸:

   5.1. 本協議中對儲存單位尺寸的任何描述僅為估算。許可人概不保證任何儲存單位的實際可用空間。

   5.2. 對於親身簽訂的協議,被許可人簽署本協議即可被視為確認其已正式視察儲存單位並有機會進行所有必要的量度。被許可人確認該儲存單位符合其需要,並同意完全按「現狀」接受該儲存單位。

   5.3. 對於網上簽訂的協議,被許可人須在存放任何物品前親身視察儲存單位,並在現場進行所有必要量度。除非被許可人在儲存期開始日前以書面通知許可人對該儲存單位不滿意,否則被許可人將被視為已確認該儲存單位符合其要求,並同意完全按「現狀」接受該儲存單位。若被許可人經現場視察後通知許可人對該儲存單位不滿意,許可人應作出合理努力,在設施場所內找尋一個可按相若儲存費提供的類似單位。若許可人未能找到相若且可供使用的替代單位,許可人有權立即終止本協議,其後許可人對被許可人不再承擔任何進一步的法律責任或義務,惟須根據本協議條款退還被許可人已支付的任何按金。



6. 付款違約:

儘管本協議有任何其他規定,被許可人在此同意及確認,若被許可人未於到期日繳付應付的儲存費或其他款項(「付款違約」),許可人有權全權酌情決定採取以下行動,包括但不限於:

   6.1. 一旦發生任何付款違約且情況持續,許可人有權拒絕被許可人進入設施場所及/或儲存單位,及於儲存單位鎖上附加鎖(如適用);

   6.2. 若付款違約持續超過十(10)天,許可人有權向被許可人按每十(10)日收取逾期行政費;

   6.3. 若任何付款違約持續超過三十(30)天,且許可人已向被許可人發出至少兩(2)次書面儲存單位清倉通知(「儲存單位清倉通知」,以實體或電子形式發送至被許可人於本協議訂明或最後已知的聯絡資料),而被許可人未能在第一個儲存單位清倉通知通知發出日期起計三十(30)天內完全清繳所有未付款項,則許可人有權在毋須進一步通知的情况下,終止本協議並即時生效,及(a) 剪除被許可人的掛鎖並強行或以其他方式進入儲存單位,(b) 沒收按金及/或,(c) 按許可人全權酌情決定的方式移除、出售或處置儲存單位內的任何物品。許可人一旦以此方式進入儲存單位,所有物品的管有權及所有權將立即由被許可人轉移至許可人。被許可人在此同意及授權許可人出售或處置其所有物品,不論其性質或價值為何。被許可人須對許可人進入、處置或出售物品所引致的一切開支負全責,而許可人有權從任何出售收益中扣除該等開支。



7. 處置物品的權利:

若許可人全權酌情判定違約被許可人的物品不可出售、在要約出售時未能售出,或價值不足以支持出售,許可人可以任何方式從被許可人的儲存單位處置該等物品。所有該等處置的開支將僅由被許可人承擔。



8. 任何一方終止本協議後,若被許可人未能在終止日期營業結束前從儲存單位或設施場所移走其所有物品,許可人有權在毋須另行通知下,隨時(a) 剪除被許可人的掛鎖並強行或以其他方式進入儲存單位,(b) 沒收按金及/或,(c) 按許可人全權酌情決定的方式移除、出售或處置儲存單位內的任何物品。許可人一旦以此方式進入儲存單位,所有物品的管有權及所有權將立即由被許可人轉移至許可人。被許可人在此同意及授權許可人出售或處置其所有物品,不論其性質或價值為何。被許可人須對許可人進入、處置或出售物品所引致的一切開支負全責,而許可人有權從任何出售收益中扣除該等開支。



9. 被許可人不得將任何物品或物品放置在其儲存單位之外且無人看管。任何放置在公共區域或被許可人儲存單位之外且無人看管的物品,許可人可全權酌情立即移走、出售或處置,費用及法律責任將由被許可人獨自承擔。



10. 儲存單位:

      10.1. 被許可人:

            10.1.1. 有權在許可人張貼公佈的進入時段內,根據本協議條款進入儲存單位;

            10.1.2. 將獨自負責儲存單位的安保,並須在被許可人不在儲存單位內時,以許可人接受的方式時刻鎖好儲存單位。在適用情况下,被許可人亦須鎖好設施場所的外閘及/或門。被許可人不得在其儲存單位的許可人上鎖位置鎖上掛鎖,許可人有權強行剪除及移除任何該等掛鎖,費用及法律責任由被許可人承擔;

      10.2. 儲存單位僅作儲存用途。許可人禁止被許可人在儲存單位內進行任何商業、非法或其他非儲存活動。明確禁止的活動包括居住(住宿)、為電器充電、祭祀活動及儲存平行進口物品。被許可人不得在設施內或附近游蕩、在儲存單位內或設施場所內逗留過長時間,或對許可人或其他使用者造成任何滋擾、干擾或妨礙。

      10.3. 被許可人須遵守許可人之員工及/或代理人的指示,以及許可人不時發出或修訂的使用設施場所的內部規則或規例。被許可人不得在儲存單位內保存、儲存、導致、允許或容忍被保存或儲存任何非法、令人反感或造成滋擾的材料,或以下任何物品:

            10.3.1. 總值超過港幣10,000元的物品;

            10.3.2. 食物(不論狀態或包裝)、食物原料、食品、飲料(包括水)、食糧、食品加工原料(包括奶粉、米、零食、調味料、藥品、寵物食品及動物飼料)、水果、茶葉或易腐品;

            10.3.3. 鳥類、魚類、動物或任何其他生物(無論活著或已死亡,包括動物標本及乾燥植物);

            10.3.4. 爆炸性、易燃性或可燃性材料或液體,例如油漆、汽油、油類、火藥、硝石、煤油、清潔溶劑、油漆稀釋劑及任何形式的電池;

            10.3.5. 武器、軍火或彈藥;

            10.3.6. 化學品、放射性材料、生物劑或壓縮氣體;

            10.3.7. 有毒廢物、石棉或其他危險性質的材料;

            10.3.8. 散發任何煙霧、氣味或噪音或震動的物品;

            10.3.9. 非法物質、藥物或物品;

            10.3.10. 非法獲取的物質或物品;

            10.3.11. 受法律管制儲存的任何其他有害或危險材料;

            10.3.12. 骨灰、骨灰甕或棺槨(包括動物的);

            10.3.13. 香港法例第60G章《進出口條例》及第295章《危險品條例》所列的戰略商品;

            10.3.14. 電單車、汽車或任何相關零部件或其他含油的工具或機械;

            10.3.15. 不可替代的物品,例如錢幣、珠寶、皮草、契據、畫作、古董或藝術品,或具有重大紀念或情感價值的物品或文件;

            10.3.16. 任何其他有害、非法、被盜、易燃、有異味、易爆或易腐爛的材料,或對環境有害的物質,或可能對他人或其他財產構成風險的任何物品。

      10.4. 儲存單位內的物品尺寸不得超過該儲存單位的尺寸限制。

      10.5. 被許可人不得在儲存單位的任何部分釘上釘子、螺絲等,並必須時刻保持設施場所及儲存單位處於整潔及良好狀態,且未經許可人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損壞或改動儲存單位。被許可人不得在儲存單位內外或設施場所任何位置油漆、展示、裝設或張貼任何標誌、招牌或裝飾物,亦不得容許或容忍該等行為。若儲存單位或設施場所不潔或受損,許可人有權沒收被許可人的按金、收取清潔費,並向被許可人追討所有必要維修的全部費用。

      10.6. 被許可人須保持儲存單位的完整性(包括門、間隔、網頂及層板(如有));被許可人不得因儲存物品而導致儲存單位出現任何變形(例如超載導致儲存單位的門或間隔變形)。若被許可人違反此等條件,被許可人須全數賠償維修儲存單位所需的費用,且許可人保留對被許可人採取進一步法律行動的一切權利。

      10.7. 被許可人不得對儲存單位的間隔、網頂、地板或門進行任何加建,或對儲存單位作出任何改動。許可人對被許可人因該等對儲存單位的加建及改動而引致的受傷或損失概不負責。

      10.8. 被許可人不得在儲存單位及/或設施場所內或附近作出、導致、允許或容忍作出任何可能對許可人或相鄰單位的租戶、佔用人或使用者構成滋擾、煩擾、或造成任何損害或干擾的行為,或任何可能違反香港任何法律或規例的行為。

      10.9. 被許可人不得在設施場所內吸煙、生火或進食,或打開任何窗戶,或將任何裝置連接至設施場所內的任何電源。

      10.10. 被許可人不得在設施場所的任何通道、樓梯、服務區或其他部分造成任何阻塞或不當阻礙,並且被許可人在使用此等區域時應時刻對他人以禮相待,並遵守許可人代表或其他授權人員的指示。

      10.11. 儲存於儲存單位上層的物品重量不得超過每平方米50公斤;儲存於下層或整個儲存單位的物品重量不得超過每平方米200公斤。

      10.12. 寵物及其他動物,以及任何十二(12)歲以下人士,均不得進入設施場所。

      10.13. 被許可人不得在設施場所或儲存單位內作出任何可能導致許可人(或其他單位使用者)的任何保險單失效或增加其保費的行為。

      10.14. 被許可人必須在被許可人或替補聯絡人的地址、電話或手機號碼或電郵地址有任何變更後的48小時內,以書面通知許可人。

      10.15. 被許可人在此不可撤銷地授權及同意許可人就被許可人違反本協議的任何違約行為,與本協議中訂明的「替補聯絡人」聯絡。

      10.16. 若被許可人違反本協議的任何條款,許可人有權在未經被許可人事先批准或通知的情况下,採取措施,例如沒收全部按金及/或被許可人已作出的任何其他付款。



11. 若被許可人欠付許可人任何款項,無論許可人是否已正式要求被許可人付款,許可人均可拒絕被許可人或其任何代表進入儲存單位及/或設施場所。若被許可人獲授許可使用多於一(1)個儲存單位,被許可人就任何一個儲存單位違反本協議條款(包括但不限於拖欠費用)所有許可人的儲存單位亦將被視為違約。在此等情况下,許可人有權拒絕被許可人進入所有儲存單位,直至所有未盡事宜(包括但不限於未付費用)已獲圓滿解決並令許可人滿意為止。



12. 被許可人在任何時間因無法進入設施場所或儲存單位而遭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許可人概不承擔法律責任,不論其原因為何。



13. 其他儲存單位:

      13.1. 許可人保留在特定情况下全權酌情將被許可人的物品遷往另一儲存單位的權利。

      13.2. 許可人可隨時向被許可人發出七(7)天書面通知(「遷移通知」),要求被許可人將其物品從現時的儲存單位移往許可人指定的任何其他儲存單位(「替代儲存單位」),惟該替代儲存單位應與現時儲存單位尺寸相若。

      13.3. 被許可人將物品從現時儲存單位遷移至替代儲存單位,風險由被許可人獨自承擔。若被許可人未能在遷移通知訂明的時間前安排將物品遷移至替代儲存單位,許可人有權進入現時儲存單位並安排遷移物品。任何由許可人安排的遷移,風險由被許可人獨自承擔,所有因此等遷移產生的費用及開支亦將僅由被許可人承擔。

      13.4. 若被許可人的物品已被遷移至替代儲存單位,而雙方未訂立新的許可協議,則本協議將被視以替代儲存單位編號取代現時儲存單位編號進行修訂;除此,本協議的所有條款,包括但不限於儲存費,將繼續完全有效,並被視為適用於該替代儲存單位。



14. 被許可人在此授權許可人,若物品因火災、水浸或任何其他許可人全權酌情認為導致物品嚴重損壞、喪失商業價值、或對設施場所、任何人、其他被許可人及/或其物品構成危險,則可處置被許可人的物品。許可人采取任何該等行動前毋須事先通知被許可人,但應於該等處置後七(7)天內通知被許可人。



15. 被許可人:

      15.1. 同意本文件的條款構成與許可人的完整合約,並且在訂立本協議時,被許可人並無依賴本協議所載陳述以外的任何陳述(不論口頭或其他形式)。

      15.2. 確認其已就訂立本協議的決定向許可人提出所有相關查詢,且許可人已在被許可人訂立本協議前,就所有該等查詢作出令被許可人完全滿意的答覆。被許可人確認,任何由此等查詢產生的事宜,已按被許可人要求及經許可人同意,載入書面文件並納入本協議條款。許可人如未能或延遲行使其在本協議項下的權利,並不構成對該等權利的放棄。



16. 風險與責任:

      16.1. 物品的儲存風險由被許可人獨自承擔,其須對物品的任何及所有盜竊、損壞及變質負責,並須獨自承擔因水浸、火災、漏水或溢水、霉爛、霉菌、高溫、灰塵、來洩漏自任何其他儲存單位的物料或碎屑、物品的搬移或交付、害蟲或寄生蟲、任何不可抗力事件或任何其他原因造成的任何及所有損害的風險。被許可人須對進入儲存單位的人士獨自承擔所有責任,許可人對任何進入該儲存單位的人士概不負責。

      16.2. 許可人、其代表、代理人、關聯公司及設施場所業主,對因任何設備(包括警報器、閉路電視、灑水系統、空調或電子元件)故障或失靈而造成被許可人的任何損失概不負責。被許可人知悉閉路電視及其他錄影設備並不受監控。

      16.3. 儲存單位內的溫度及濕度水平可能並非時刻保持恆定。許可人並不保證或擔保設施場所(包括被許可人的儲存單位)可位於特定溫度或濕度範圍。被許可人獨自承擔因儲存單位或設施場所內溫度及/或濕度波動而導致的任何損失的所有風險,不論其原因為何。

      16.4. 若因天災、暴動、罷工或工廠停業、勞資糾紛、意外、工廠或機械故障、火災、水浸、地震、人力、材料或運輸短缺、電力故障或許可人無法控制且影響被許可人進入或使用設施場所及/或儲存單位的其他情況,導致許可人履行本協議受到阻止、妨礙或延遲,許可人對被許可人因此遭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概不負責。

      16.5. 許可人對因任何原因引致的任何法律責任、損失或損害概不負責。被許可人在此免除許可人該等法律責任,除非該損失直接由許可人的欺詐、故意不當行為或嚴重疏忽引致。若許可人因任何原因造成損失,許可人在本協議項下的法律責任總額將不超過港幣10,000元。

      16.6. 許可人並不就儲存單位或設施場所的性質、狀況、安全或保安提供任何暗示或明示的保證、擔保或陳述。被許可人有責任視察或安排視察儲存單位及設施場所。被許可人知悉許可人並不保證或擔保儲存單位、設施場所或任何儲存物品的安全或保安。本協議並不構成任何合約責任規定許可人須提高或維持任何特定的安全或保安水平。



17. 被許可人同意就因使用儲存單位或設施場所而引起或與之相關的所有索償、損失或損害,對許可人作出彌償,並保持其免受任何損失、損害、費用、責任及開支的影響,包括但不限於由於被許可人保存儲存單位於儲存單位、物品本身及/或進入設施場所而引起的索償或責任。



18. 被許可人確認並同意遵守適用或可能適用於儲存單位之使用的所有相關法律,包括條例、規例、附例、命令及許可人內部規則。這包括與所儲存物品及其儲存方式相關的法律。違反任何該等法律的法律責任將完全由被許可人承擔,並包括因該等違反而產生的任何及所有費用。



19. 若許可人有理由相信被許可人未遵守所有相關法律,許可人可採取其全權酌情認為必要的任何行動,包括但不限於第21及22條概述的行動,聯絡及配合相關主管部門及/或向其提交物品、及/或立即處置或移走物品,費用由被許可人承擔。被許可人同意,即使許可人本可更早採取行動,許可人仍可隨時採取該等行動。



20. 許可人的檢查與進入:

被許可人同意許可人可於任何合理時間內檢查及/或進入該儲存單位,以便進行維修、保養、清潔或提升該儲物單位任何部分,或基於許可人全權酌情認為之任何其他理由,惟許可人須向被許可人發出合理之事先通知。



21. 被許可人同意,在緊急情况下,或許可人依法必須行事時,或許可人全權酌情認為財產、環境或人身受到威脅時,許可人可在毋須事先通知被許可人的情况下,使用一切必要武力進入儲存單位,但應在之後切實可行的時間內通知被許可人。該等事件的非詳盡列表如下:

     21.1. 若許可人相信儲存單位內存有違禁品或其用途違反本協議規定;

     21.2. 若警方、消防處、海關及任何政府部門或法庭要求許可人作出此等行動;

     21.3. 許可人全權酌情認為情况緊急,有必要采取此等行動;

     21.4. 防止財物損毀或人身傷害;

     21.5. 許可人認為有任何上述情况時或須予以證實時;

     21.6. 本協議允許的任何其他目的。



22. 終止:

      22.1. 首次儲存期屆滿後(如適用),任何一方可按照本協議訂明的期限向另一方發出終止通知,以終止本協議。

      22.2. 若被許可人從事任何許可人全權酌情認為屬於非法或對環境有害或重大違約的活動,許可人可即時終止本協議。被許可人必須在終止日期營業結束前移走儲存單位內的所有物品,並保持儲存單位處於清潔及良好的狀態,達到令許可人滿意的程度。若任何物品在終止日期後仍留在儲存單位內,則第8條將適用。被許可人必須支付直至終止日期的任何未清繳的儲存費及違約費用或拖欠許可人的任何其他款項,否則第7、8或9條將適用。任何未清繳費用之金額將以許可人之計算為準。

      22.3. 若許可人因任何原因進入儲存單位,而發現內裏並無儲存放任何物品,許可人可毋須事先通知被許可人而終止本協議,但許可人應在該終止後七(7)天內向被許可人發出通知。

      22.4. 被許可人之所有已付款項概不會獲退還,按金除外。

      22.5. 除非另有協議,本協議將每月自動延續,直至任何一方發出書面通知為止。任何一方可隨時給予另一方不少於三十(30)天之書面通知以終止本協議。該終止將在通知訂明的日期生效,但不影響任何一方因另一方先前違反本協議任何規定而可能擁有的任何權利。

      22.6. 儘管有前述規定,若被許可人尚未清繳根據本協議應付的任何儲存費或其他費用,或被許可人違反本協議,則被許可人不得終止本協議。

      22.7. 若被許可人違反本協議,許可人可向被許可人發出書面通知終止本協議,該終止將即時生效。

      22.8. 本協議終止後,許可人須儘快從儲存單位移走所有物品,並使儲存單位處於整潔及與開始日相同的狀態。

      22.9. 本協議終止後,被許可人仍須對許可人就清潔及恢復儲存單位或處置留在儲存單位內的任何物品或廢物而產生的任何費用對許可人負責。



23. 不構成租賃:

本協議不構成租賃,亦不得被視為構成租賃,亦不賦予被許可人任何租賃權利,許可人與被許可人之間亦不構成業主及租戶的關係



24. 規則與規例:

許可人可隨時訂定使用儲存單位的規則及規例,被許可人須遵守並履行該等規則及規例,猶如該等規則及規例是本協議的條款一樣。



25. 保險:

在儲存單位內儲存物品的風險全部由被許可人獨自承擔,被許可人應按貨品全部重置價值安排額外保險。



26. 個人資料:

被許可人授權其個人資料和任何相關的董事、僱員、代理和人員的相關信息可以被傳遞給許可人和許可人的僱員、董事、顧問、代理人和其他任何由許可人任命之第三方,以達到提供和維持存儲服務、溝通、處理文件、債務追收和所有有關的用途。


27. 一般規定:

      27.1. 本協議涵蓋雙方之間所達成的全部協議,以及許可人或被許可人就儲存單位或本協議作出或給予任何其他聲明或保證。如果任何一方已作出、給予或默示其他聲明或保證,該等聲明或保證特此予以豁免。

      27.2. 許可人保留拒絕在設施場所儲存任何物品而毋需提供任何理由之權利。

      27.3. 如果被許可人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士,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應是共同和個別的。

      27.4. 被許可人如持續不予清繳本協議訂明的儲存費和(或)其他應繳費用,則被許可人所儲存的所有貨品將被設定留置權。

      27.5. 許可人如延遲行使其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權利,並不損害其權利,或構成對該等權利的放棄,亦不因部分行使任何權利而妨礙進一步行使該權利。



28. 雙方就本協議下的未清繳款項、財產損害、人身傷害、環境損害之責任及相關法律責任在本協議終止後將仍然存續。



29. 彌償:

      29.1. 被許可人須就許可人或其任何員工、代理人或其他單位使用者所承擔之所有索償、要求、責任、損害、費用及開支,向許可人作出全面彌償並使許可人免受損害,如該等索償、要求、責任、損害、費用及開支是因被許可人或其任何員工、代理人或受邀人士使用儲存單位或設施場所所致,或因被許可人違反本協議所致。

      29.2. 若在本協議終止時被許可人未將全部所述貨品移離儲存單位,或未按照本協議規定將儲存單位以整潔和處於與開始日相同狀態交還,被許可人將須對許可人因此受到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或招致的所有費用和開支作出全面及持續的彌償。



30. 通知:

      30.1. 雙方根據本協議規定發出的所有通知均應為書面形式。被許可人向許可人發出的通知,若以專人送遞或掛號郵件或預付郵資郵寄至許可人在香港的註冊辦事處並被其正式接收,即屬充分送達。許可人向被許可人發出的通知,若以任何電子聯絡方式(包括但不限於電郵、WhatsApp或SMS訊息)發送至被許可人於本協議訂明的聯絡資料,或以掛號郵件或預付郵資郵寄至被許可人最後已知的地址或於本協議提供的地址,即屬充分送達。任何對被許可人的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訊均視為已送達:

            30.1.1. 若以專人送遞,於送遞當日;

            30.1.2. 若以預付掛號郵件寄出,於寄出日期兩(2)個工作日後;

            30.1.3. 若以電子聯絡方式送遞,於發送時。

            若許可人無法聯絡被許可人,則許可人透過向被許可人最後已知的地址或於本協議提供的地址送遞的通知,或透過電子通訊(包括電郵、WhatsApp或SMS訊息)發送至本協議訂明的替補聯絡人,即被視為已向被許可人送達充分通知。若被許可人多於一人,向任何一位被許可人送達通知,即被視為充分送達就本協議所要求的通知。



31. 條款修訂:

許可人有權不時在給予被許可人不少於三十(30)天理通知後修訂本協議的條款及細則。該等通知可透過以下方式送達:(a) 電郵、WhatsApp、SMS訊息或其他電子通訊,發送至本協議内提供的或最後已知的被許可人聯絡資料;(b) 在許可人官方網站張貼;(c) 在設施場所的顯眼位置展示;或 (d) 許可人全權酌情認為適當的任何其他方式。若被許可人在該等修訂生效日或之後繼續使用儲存單位,即被視為完全接受相關修訂,並被修訂後的協議所約束。



32. 轉讓及繼承:

被許可人不得轉讓本協議或分授儲存單位的許可權。許可人保留權利全權酌情轉讓本協議,而毋須徵得被許可人同意。本協議對被許可人及其繼承人、遺產執行人、遺產管理人、代表及任何其他授權繼承人及受讓人具有全面約束力。


若設施場所乃向第三方業主(「業主」)承租,如許可人破產或業主因任何原因連續超過 三十(30)日無法聯繫許可人,則業主有權即時繼承本協議項下許可人之所有權利。業主可接管設施場所並行使全面控制權,且有權行使本協議賦予許可人之一切權利,而許可人及被許可人皆不得異議或干涉。


33. 可分割性:

本協議的所有條款均可分割。任何條款之無效、非法或不可執行,均不影響或損害其餘條款之效力、合法性或可執行性,其餘條款仍應繼續全面有效。



34. 司法管轄權:

本協議受香港的法律管轄並按其詮釋。雙方願受香港的司法管轄權管轄。



35. 語言:

若本協議的英文版本與中文版本存在任何不一致或不清晰之處,以英文版本為準。



36. 效力:

本協議及其所載的所有條款及細則,自協議日期起生效。雙方的權利及責任應繼續完全有效,除非且直至任何一方根據本協議所載條款正式發出書面通知終止本協議,惟存續條款(如有)除外,無論任何一方是否已作出任何付款或有款項未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