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存物品申報表
版本 20251201-14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危險品條例》第6 條:「除並按照本條例批給的牌照外,任何人不得製造、貯存、運送或使用任何危險品。」故此, 以下所有種類之物品嚴禁存放於設施場所及儲存單位:第1 類: 爆炸品及爆破劑第2 類: 壓縮氣體第3 類: 腐蝕性物質
第4 類: 有毒物質
第5 類: 發出易著火蒸氣的物質
第6 類: 與水相互影響會變為危險的物質
第7 類: 強力助燃劑
第8 類: 隨時可能燃燒的物質
第9 類: 可自燃的物質第9A 類:可能燃燒物品第10 類:其他危險物質,包括製冷劑﹙俗稱雪種﹚。
請留意,設施場所内設有CCTV 24小時錄影。許可人職員會定時巡查, 並使用廣角鏡頭檢查設施場所有否危險品或違規物品存放。如許可人職員發現任何相關物品,許可人職員會作出勸籲並要求相關被許可人即時搬走。若被許可人不予理會, 許可人將通知政府部門, 並有權即時終止本協議。
非法及危險物品申報:
□ 壓縮氣體、雪種、汽油、石油汽等
□ 有毒、腐蝕性、氧化性物品
□ 油漆、天拿水
□ 非法物品 (如私煙和毒品)
□ 電池
□ 冒牌商品 (如冒牌手錶、手袋)
□ 彈藥、炸藥、槍械
□ 其他易燃物品
□ 臭丸、釣魚用品、易腐爛物品及其他有氣味的物品
□ 骨灰
一般物品申報:
□ 衣物、鞋
□ 傢俬,如沙發、椅子、桌子
□ 床單、棉被、床褥
□ 電器,如電視、暖爐、音響
□ 書本、照片
□ 其他雜物
被許可人聲明不會存任何危險品及非法物品在儲存單位內, 亦清楚如有違規將須負上刑事及民事責任。 許可人亦會向被許可人追究因發生任何意外之所有賠償責任。相關政府部門亦可能根據法律採取執法行動。
許可人會嚴格執行消防安全條例,敬請被許可人配合遵守。